洗黑錢案|涉轉走客户款項認洗黑錢逾億元 瑞銀前副董事囚10年

社會

撰文: 林育慧

發布時間: 2024/06/21 18:29

最後更新: 2024/06/21 18:4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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瑞銀前副董事認洗黑錢罪囚10年。資料圖片

瑞銀集團前副董事涉於2年間轉走內地夫婦客戶逾1.3億人民幣(折約1.43億港元),警方調查發現案發期間前副董事於英國及內地擁有多個物業,以及林寶堅尼及法拉利等6輛名車,早前於高等法院承認兩項洗黑錢罪。法官今(21日)判刑時指,被告從中獲益,從證據及其生活方式可見,被告擁有名車及海外物業,加上案件涉及國際及誇境元素,判囚10年。

被告孫健榮(現年36歲),案發時為瑞銀集團副董事(Associate Director),承認兩項洗黑錢罪,控罪指他於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間,透過其滙豐及恒生銀行帳戶,處理從可公訴罪行獲得的得益,涉款逾1.3億港元。被告另否認欺詐及交替的盜竊罪,獲存檔法庭。

法官判刑時引述求情指,被告與控方協商認罪,望獲酌情更高折扣減刑。代表律師指本案歷時不長,亦非複雜,事主未能出庭作證,因涉刑事案於內地服刑。

法官指被告處理部份涉案款項時從中獲益,從其生活方式及證據可見,被告擁有名車及兩間公司,並於海外持有物業。法官指本案並不複雜,惟涉國際及誇境元素,雖然被告於控方準備開審文件後才認罪,但仍節省法庭時間,因此酌情減刑25%,兩罪共判囚10年。

案情指,被告於2014年為定居香港的內地于氏夫婦之客戶顧問,2016年10月,于向被告表示從內地匯款來港較麻煩,遂同意將款項轉帳至被告指定的內地帳戶,再由被告匯款至香港,存入其表姐之帳戶後再轉回于氏聯名帳戶。

于於2016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間,按指示於14天內進行37次轉帳,將共1.3億元人民幣(折約1.43億港元)存入29個由被告指定的內地銀行帳戶,被告並提供虛假銀行月結單確認。

被告於2018年6月離職,于發現帳戶缺少1.24億港元,被告稱由公司帳戶持有,同年6月12日帶同于氏到銀行查詢,銀行最終報警,被告同日被捕。

警方調查後發現被告持有的銀行帳戶曾被存入共涉1.34億港元,並發現3個英國及2個內地物業轉讓文件,總值2,900萬港元,被告亦曾於英國倫敦購入物業,當中包括27個單位,另持有法拉利及林寶堅尼等6輛名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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